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劉軍彥 即義達汽車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95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裕器工業股份有│臺灣銀行竹北分行│94年4月15日│32,550元│AA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