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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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上訴人丙○○
辛○○酉○○
號子○○午○○戊○○甲○○○
樓寅○辰○○丁○○卯○○乙○○未○○癸○○壬○○巳○○丑○○上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被上訴人申○
庚○○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後,應更正增加第二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拆除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列地上物將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之日止,按年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參拾柒元。」、第三項「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蔡芳齡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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