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訴人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施瑞峰 被上訴人教育部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教育部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依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705萬5400元,又參以系爭建物登記總面積為9662.57平方公尺,其中原判決命上訴人應返還實際占用地上層部分面積合計為5673.85平方公尺,另認定其占用地下層部分比例86.96%暨依地下層總面積3049.2平方公尺換算後,上訴人所占用地下層部分約為2651.58平方公尺(3049.2平方公尺×86.96%≒2651.58平方公尺)。是上訴人所占用面積約佔總建物面積86.16%(《5673.8
5平方公尺+2651.58平方公尺》÷9662.57平方公尺≒86.16%),故其上訴利益應為3192萬6963元(3705萬5400元×86.16%≒3192萬6933元),據此核算其應繳上訴裁判費為43萬947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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