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14號原告 劉泓志 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楊水木 被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 被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李彥文 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朱貴 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三龍 被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