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盧瑞源 再審被告 朱美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通明 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並未表明上開事項,依上開規定,再審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柯月美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