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徐振凱 被告 葉周琴 被告 葉書澤 被告 蔡沛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據原告陳報為313895元,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38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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