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131號聲請人 陳連謀 非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醒 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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