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 黃俊鴻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