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進吟 原告 楊進元 送達代收人 林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瑞香楊閔智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8,900元,應徵裁判費8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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