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722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淑卿鄭文財 之繼承人、 鄭長安 即鄭文財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民國92年起迄今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聲請狀所附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回函僅顯示民國92年前查詢所得結果)。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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