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廖王嬌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蘭 等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將被繼承人 王秀鑾 所有系爭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及○○○鎮○○段○○○○○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並將辦畢之土地登記謄本送院。
二、逾期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