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35號抗告人 陳麗娜 抗告人 黃德煌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陳碩德 間因102年度司票字第383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