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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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5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黃新元 、 孫淑媛 、 黃佳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相對人黃新元、孫淑媛、黃佳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尚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