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王傳舜 債務人 詹林玉霜 (即 詹兩枝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詹兩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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