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7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貝曉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貝曉奎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之居處前,因告訴人 溫惠婷 發現其配偶 周志峯 在被告貝曉奎居處出入,懷疑雙方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被告貝曉奎、告訴人溫惠婷因此發生口角。詎被告貝曉奎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抓扯告訴人溫惠婷,致告訴人溫惠婷受有嘴唇紅腫、左小指瘀青及前額、左臉、右臉、右手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貝曉奎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
307條所明定。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5年11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