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
5,2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