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29389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此觀聲請人所具聲請狀自明
。次查:聲請人前雖曾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已
於民國97年8月6日具狀向本院撤回起訴確定,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97年度南簡字第1360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依民
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定,應視為未起訴。末查:聲請人除
前述曾提起異議之訴外,迄今未依前揭法文規定提起異議之
訴等情,此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按。揆之前揭法文說明,聲請人聲請停
止前揭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漢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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