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9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瑞中 債務人 李培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㈢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