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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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7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235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將坐落台北縣中和市○○段灰傜小段21地號部分土地及其上力霸建物(即C部分)約135坪(折合466.2803平方公尺)(中和市○○路80之3號)交還原告,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2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8,100元,原告請求交還之面積466.2803平方公尺,價額為8,077,6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80之3建物面積為1,360.3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為2,281,800元,原告請求交還之面積466.2803平方公尺,價額為748,6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6,307元(即:
8,077,673+748,634=8,826,30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417元,原告僅繳納27,235元,尚不足61,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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