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