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雅嵐 債務人 李建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建勲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5年4月1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4.68%機動年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1月1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92,496元,及其如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