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後,因相對人之戶籍已變更至基隆市○○區○○路○○○號(即基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債權移轉通知函(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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