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上訴人 王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意程 律師輔佐人 蘇育仁 被上訴人仙暉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枝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輔佐人 張文樸 被上訴人裕輝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曹棋楠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起訴主張:其為新型第M386568號「氙氣警示燈之結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所製造、販賣之「型號SH-201PSHO-EX、SH-201PSHVO-EX警示燈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請求被上訴人停止並不得為一定行為,且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查上訴人已於民國102年8月11日將系爭專利讓與訴外人000000,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系爭專利公告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3至214頁)。因此,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