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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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44號聲請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CAOTRONGMANH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CAOTRONGMANH(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實際住居所地,並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