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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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價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錦光 訴訟代理人 徐孟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桃間 確認價值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