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54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告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6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止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繳費,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3,662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放款資料查詢結果、勞工紓困貸款作業須知、勞動部新聞稿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36頁),被告則到庭陳述:確實有本件欠款等語。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