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王冠傑
相對人 宋承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208,970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33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逾新臺幣5,100,000元及附表編號3、4所示金額各依附表編號3、4所示利息起算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52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終結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527號本票裁定對其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833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然其已就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本票債權(下稱系爭本票)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倘容許相對人繼續對其強制執行,其將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害,其願供擔保,請求在其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就系爭本票債權部分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為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又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為命供擔保之裁定,係以擔保執票人或債權人因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為目的,自須兼顧執票人(債權人)與發票人(債務人)之權益。其數額應依停止執行後,執票人(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本票裁定獲准之金額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另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為利息,執行債權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而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可能發生損害之賠償標準。
三、經查,相對人執上開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現由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對聲請人之存款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對聲請人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對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為查封登記,以及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525號(下稱本案事件)受理等情,業經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及本案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且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倘續行上開執行程序,聲請人確將受有無法回復之損害,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許聲請人於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關於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執行程序得停止強制執行。
四、另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0元及其中附表所示金額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扣除聲請人未就附表編號3、4所示之本票債權即5,1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部分聲請停止執行,則算至聲請人於112年3月29日聲請停止執行時止,相對人因就系爭本票債權部分停止上開執行程序暫時無法受償之金額應為6,044,887元,又聲請人所提本案事件就系爭本票債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600,000元,應依簡易程序審理,且得上訴第三審,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1年,以此加計行政作業期間後,應可推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之期間為4年。再參以相對人因停止期間無法即時受償取回債權額利用孳息之損失,當以該債權額得即時取回、利用該債權額而生之損失為限,應以一般債權之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之。準此,相對人因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1,208,977元(計算式:6,044,887×5%×4年≒1,208,977元)。爰取其概數,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1,208,970元為適當,於其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許寧華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⒈
110年10月4日
1,200,000元
110年10月4日
TH0000000
⒉
110年10月31日
2,300,000元
110年10月31日
TH0000000
⒊
110年12月27日
3,000,000元
110年12月27日
No639504
⒋
110年12月30日
2,100,000元
110年12月30日
TH0000000
⒌
111年2月8日
2,100,000元
111年2月8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