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33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楊晨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476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3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楊晨恩前邀同被告楊忠能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4,476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帳卡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7頁),被告2人到庭亦不爭執上開借款及連帶保證關係,雖均陳述:希望能分期清償等語,然未獲原告之同意,是其所辯,自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