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4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4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4498號聲請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本票原本3紙。
㈡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㈢3紙本票各請求多少金額。
陳明 3紙本票之提示日。
㈤相對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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