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3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坤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鉅又 (原名 羅修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提出正確之附表(應註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及支票票號)。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