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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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譚世堅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治銓
高純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七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