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欣利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逢 、 茆宜蓁 間返還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