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偉欽之羈押撤銷,並自中華民國壹佰年肆月柒日起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執行。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偉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本院先予借撥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之前科紀錄表乙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3月25日士檢 清執辛 100執助176字第02656號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宜借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執行他案,被告經他案發監執行,其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揆諸前揭規定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徐文瑞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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