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27號抗告人 羅麗珠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謝時梅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2年4月23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8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