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756號聲請人 黄彭千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楊淑卿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所載之本票2紙(票號CH384783、WG0000000)各票面金額為何?及各請求金額為何?(因附表所載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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