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盧永山
歐佳蓉
王瑋皓
黃梓翔 黃保存 被告 趙彥豪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黃瀞儀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