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3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383號原告旭隆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戊○○丁○○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9月21日以「胸罩㈢」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10月15日以(92)智專3(1)03017字第0922104324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5月3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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