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原告 沈素蓮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
陳育廷 律師被告 王明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9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1月9日裁定命在該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