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甲○○
乙○○○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87年1月19日本院87年度拍字第115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陳麗玲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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