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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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04號再抗告人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抗字第30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陳麗玲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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