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130號抗告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麟倫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