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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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963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聲請狀上之記載,謂「甲○○於96年12
月18日在台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簽署還款同意協定」,惟台端所提出之調解通知書及聲請調解書(筆錄)上均無與債務人甲○○還款約定之內容,請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