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9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張壯吉

被告 何彥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53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3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13元,及其中新臺幣46,183元自民國96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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