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3號聲請人乙○○
之1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其請求之金額(票據總金額為新台幣255,000元,惟其請求新台幣205,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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