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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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9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即張甲○○
號2樓選任辯護人 郭令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92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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