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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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李春聲 兼法定代理 李仕州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被告長青老人養護中心兼法定代理 簡志龍 人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9,373元,應繳裁判費49,41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47,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