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家抗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家抗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處分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三七號
抗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右抗告人因處分被繼承人 鄭相南 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八五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
被繼承人鄭相南所遺坐落㈠台中縣太平市○○○段車籠埔小段三○七之五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八四公頃、持分二分之一之土地;㈡建號一四一一,門牌台中縣太平市○○路五之一巷一弄四四號、本國式二層樓房、面積共五三點二○平方公尺、持分二分之一之建物,准予變賣。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第四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折算價額。」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處理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人繼承、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依上開條例之授權,並制定「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即遺產管理人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之繼承人,而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之。
二、抗告意旨主張:抗告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為單身亡故之被繼承人鄭相南之遺產管理人,經依法公示催告其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茲因現有大陸地區繼承人向原法院表明願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並經原法院准予備查在案。依兩岸人民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向原法院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以便折算價額交付價金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經原法院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既無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不符前揭規定而予駁回聲請;惟查,依據兩岸人民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發布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乃民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茲本件現有大陸地區人民向原法院表明願繼承人鄭相南之遺產,而被繼承人鄭相南之遺產復以不動產為標的,自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以移交大陸大區繼承人,是抗告人自有變賣遺產之必要;次查,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後段固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須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變賣遺產,但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亦規定,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本件被繼承人在台灣別無繼承人,亦無足以組成親屬會議之親屬,自應依首揭法文規定,聲請法院准許後,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以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是本件聲請依法有據,原法院駁回聲請,顯有違誤,請求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並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法院公示催告裁定、原法院家事法庭函、土地及建物謄本等影本各一件為證,再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僅坐落㈠台中縣太平市○○○段車籠埔小段三○七之五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八四公頃、持分二分之一之土地;㈡建號一四一一,門牌台中縣太平市○○路五之一巷一弄四四號、本國式二層樓房、面積共五三點二○平方公尺、持分二分之一之建物等不動產,別無其他財產,茲現僅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表明願為繼承,被繼承人在台灣復無其他繼承人或親屬,為保障大陸地區繼承人合法繼承之權利,自有變賣被繼承人鄭相南所有不動產以移交其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是抗告人聲請將被繼承人鄭相南之上揭不動產予以變賣,應無不合。原法院未予詳察,遽以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抗告論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