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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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4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吳正男 被告鈞雅皮鞋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立文 被告 宋謝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貳萬捌仟零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昭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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