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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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23號聲請人 周文貴 (即吉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吉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原繳面額新臺幣貳仟元之郵政匯票壹紙,因受款人誤載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故隨本裁定檢還上開郵政匯票正本壹紙予聲請人)。
二、提出吉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具體載明各項財產之名稱、種類、現值;就現金、存款部分應具體載明金額、存放之地點或帳戶;就所稱其他資產新臺幣3,568,51
8元部分應具體載明各項資產明細。並均應提出上開財產確實存在之證明。)
三、提出吉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各債權人、債務人名稱、地址、債權債務之性質、數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