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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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禎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禎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禎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年1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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